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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日报2015-12-29 14:13
[导读]从2016年1月1日起,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7类就业困难人员可获得相关援助。 记者日前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重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7类就业困难人员可获得相关援助。 据了解,2008年,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程序以及管理进行了明确。此次新认定的《办法》中7类可获得相关援助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持有《残疾证》并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镇残疾人;经申报确认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具有内蒙古户籍、毕业3年以上仍未就业的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要求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这就意味着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一旦出现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将不再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中记载相关情况,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具体包括: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终止就业需求或3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从失业登记之日起3个月未与登记机构联系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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