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雨丝飘了 于 2016-2-16 06:20 编辑
2016-02-15 10:17 来源:通辽日报 “80后”小伙陈某因女朋友的姐夫干涉自己与女朋友婚约,在网络上发贴散布捏造事实诽谤朝某,朝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依法判处陈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1月份以来,陈某因与田某婚约纠纷对朝某产生不满,多次向政府、纪检委等部门举报朝某,经库伦旗纪检委查证举报不实后,陈某于同年12月1日以“故乡j”的虚拟身份在“天涯论坛”中发布题为“财政局股长和小姨子联手诈婚骗钱”的帖子,并于2014年6月4日在其微博中发布了同样的内容,在帖子中称“通辽市库伦旗财政局股长朝某利用职权,横行乡里,欺男霸女,长期霸占小姨子田某,并指使田某骗钱,朝某对田某进行多年包养。”该帖子被多家网站转载,其中临沂新闻网转载后,被点击浏览10056次。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捏造事实,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10056次,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依法判处陈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阿古达木认为,网络诽谤是以信息网络为工具实施的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诽谤行为。诽谤罪的客体是公民的名誉权。名誉一般认为是社会对个人人格的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类型。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公民人格实体权利,同样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为报复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陈某捏造事实,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10056次,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朝某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判令陈某在互联网上恢复朝某名誉。经查,陈某承认在互联网上发布内容不属实信息,诽谤他人,点击浏览达10056次,属情节严重,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被告陈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 说法
白凤兰韩晓燕[责任编辑:yf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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