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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动态] 通辽市严禁党员干部借婚丧喜事借机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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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7 09:3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02月26日 18:07   来源:通辽日报   编辑:胡浩
       日前,通辽市纪委、市委组织部、通辽市委宣传部联合下发文件,就关于严禁农村牧区党员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提出实施意见,旨在以此促进全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意见》要求,基层党员干部除婚宴、丧葬进行简要传统仪式外,一律不准以建新房、迁新居、过满月、过生日、过寿、订婚、升学、参军、调动工作、开业、庆典及其他各种名目设宴席,大肆操办,邀请非亲属人员参加,收受礼品礼金。要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规定,党员和干部操办婚丧事宜一律从简,宴请范围只限于亲友,不准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以及以赞助、支持等各种名义赠送的钱物;严禁变相分次宴请,即分时间、分地点、分桌数宴请。
      《意见》指出,要严格报告制度。基层党员干部确需操办婚礼的,务于举办前10个工作日 (不含节假日)填写《农村牧区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写明拟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等,并向所属同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审核;操办丧事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自觉接受监督,事前或事后如实向同级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情况,填写有关报告内容。
     《意见》规定,凡查实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行为的党员干部,组织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在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不称职等级,其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宣传部门取消其所在单位当年评选“文明单位”的资格并撤销已经授予的“文明单位”称号;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并对单位主要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当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在一定范围予以通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和宣传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申报审批范围,组织人员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等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特别是各苏木乡镇纪检监察机构要严格审查落实党员干部事前申报、组织把关、本人承诺、事后报告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安排专人接听,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查处结果公开通报。
(记者 阴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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