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l=]015-01-23 15:43:01 来源:[/url]科尔沁都市报 责任编辑: 刘杨
日前,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原告李某因被告周某没有将自己儿子“办”上军校名额,而且拒不退还办事所花费用,将其告上了法庭。 2013年6月,李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周某。周某自称有关系,可以把高考成绩不好的学生“办”到军校。李某知道儿子成绩不好,难以考上大学,就先后给了周某21万元,让他把儿子“办”到军校。但最终周某未将李某的儿子“办”到军校。周某退还了10万元,剩余的11万元拒绝退还。李某无奈起诉周某,要求其退还余下的办事款11万元。庭审中,被告周某辩称,在没有给李某的儿子“办”成军校后,花费了11万元帮其办理当兵事务。2014年12月8日,霍市法院判决周某退还李某11万元。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委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双方通过口头约定形成了委托关系。对于委托事项,被告辩称军校没办成又办理了当兵事宜,但并未有证据,因此法院不予采信。原告李某委托被告周某的事项为给原告的孩子办理上军校事宜,而李某的孩子并未上成军校,即李某委托周某办理的事项未能完成,因此双方委托办理的事项已经终止。且周某没有证据证明11万元用于处理委托事项,故对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周某返还11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通讯员 霍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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