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l=]2015-06-01 09:06:12 来源:[/url]通辽日报 责任编辑: 刘杨
俗话说,人逢喜事精神爽,但霍林郭勒市市民张春喜一家因为办婚宴遇丧宴搞得心情很不好。婚宴当天,现场一派喜气洋洋的气氛。不料,一楼大厅在热热闹闹地办婚宴,地下室和二楼却在办丧宴。喜宴与丧宴放在同一天同一个时间段举办,婚礼进行到新人向父母敬茶环节时,婚宴大厅却来了一大拨参加丧宴的人,他们胳膊上戴着黑纱,个个脸色凝重,这让参加婚宴的宾朋十分不满。张家人又气又急,但又不能动怒,只能暂且忍气吞声安抚宾朋。婚宴在尴尬不和谐的气氛下完成。张先生找酒店讨说法,酒店却不以为然,办喜事的一家人恼了,拒不支付餐费。双方的争执引来了民警,虽经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
事后,酒店一纸诉状将新人告到当地法院,要求支付18000余元餐费。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酒店因违背当地的风俗习惯,违背最起码的公序良俗,给新婚夫妇及其家人造成了精神损害,应适当减少餐费。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酒店减少5000元餐费,并向新婚夫妇全家道歉。新婚夫妇于调解当日支付酒店13000余元餐费。(文中人物为化名)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法官包淑清认为,本案中,双方订有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又属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新婚夫妇作为消费者,在接受酒店提供的餐饮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酒店作为经营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本着诚实守信原则,并应当遵守当地的公序良俗。实际履行中,酒店婚宴丧宴同时办,其提供的服务存有瑕疵,因此,应酌情减少酒店应当收取的餐费。 张晓静 王 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