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09-22 08: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各类高端人才向我市集聚,促进通辽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才引进坚持刚性引进与柔性引进并重、政府引导与市场配置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通辽市企事业单位及其从市外引进的人才。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引进对象分为以下8类: 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 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主持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千人计划”、“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第三类 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部级深入生产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省部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自治区“杰出人才”,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第四类 具有正高级职称并在各自领域取得优秀成果或具备一定影响的人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或带资金(项目)来我市创业的人员,在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且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技能大师或工作室领头人。 第五类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第六类 符合通辽市紧缺急需人才引进目录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国家985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七类 我市支柱产业生产一线紧缺的高级技师。 第八类 其他经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人才强区工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认定,属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或领域急需的人才。 第五条 引进人才基本条件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和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身体健康。其中,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的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三章 引进方式和待遇 第六条 人才引进方式主要为刚性引进和柔性引进。 “刚性引进”是指在事业单位中通过调入、聘用等方式列入正式编制管理的,或由企业引进、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拥有业内领先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或带资金(项目)来我市创(领)办企业的。 “柔性引进”一般是指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劳动)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协议或合同约定、项目聘用、兼职聘用的。 第七条 第一至三类引进人才可带团队来我市工作。团队成员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应待遇。 第八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待遇 (一)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的人才,可按照编制和岗位空缺及用人需求、条件等情况,通过调入、聘用等方式,经组织、编制、人社等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关系的,工作一年后可以重新建立档案,并按照相关程序核准其原有身份、学历、工龄、工资、技术职称等。 (二)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签订后,引进人才可享受申请人才公寓和安家费(税后)、租房补贴、生活补贴及专家休假、体检等待遇,所需资金从同级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其中租房补贴、生活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1.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的且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人才,根据本人意愿,享受下列住房待遇之一: (1)申请人才公寓; (2)自行购买住房的,按以下标准发放安家费,首次发放50%;在我市工作满一年并经考核合格后再发放50%。 第一类人才由双方洽谈商定; 第二至四类人才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五类人才5万元。 (3)自行租房的,享受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 第一类人才由双方洽谈商定; 第二类人才2000元/月; 第三类人才1500元/月; 第四类人才1000元/月。 2.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的人才,享受除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 第一类人才由双方洽谈商定; 第二类人才4000元/月; 第三类人才3000元/月; 第四类人才2000元/月; 第五类人才1000元/月。 (三)第一至五类刚性引进的人才符合事业单位聘用政策的,可聘用到事业单位工作,并可按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规定就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聘用单位职数限制。 (四)第一至五类刚性引进的人才要求安排配偶、子女到通辽市工作的,由当地“人才强区工程”领导小组协调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引进人才有落户、子女就学需求的,由当地“人才强区工程”领导小组协调公安、教育部门予以解决。 (五)引进人才在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优先申报市级以上人才支持计划。 (六)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从事科学研究的,由当地“人才强区工程”领导小组根据引才单位申请,可以提供10—100万元的科研或推广资金支持,并优先支持其申报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和人才计划。科研或推广资金从同级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企业刚性引进人才待遇 (一)企业引进人才的住房待遇和生活补贴可由用人单位参照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待遇执行。 (二)引进人才在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优先申报市级以上人才支持计划。 (三)用人企业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和政策,为引进人才办理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条 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待遇 (一)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人才引进合同。合同签定后,按照引进人才类别一次性给予不同额度的生活补贴。 第一至二类人才,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三类人才,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四类人才,一次性补助1万元。 (二)柔性引进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薪酬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用人单位承担;其所取得的成绩记入本人考核档案,作为提职、加薪的重要依据。 (三)柔性引进人才在申报市级以上人才支持计划、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刚性引进人才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企业柔性引进人才待遇 企业柔性引进的人才,可申请人才公寓,其它待遇由引才企业参照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政策执行。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当地组织、人社部门提出引进人才人选申请。 第十三条 各级组织人社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会同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拟引进人才进行综合考核和专业评估。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综合考核和专业评估通过后,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填写《通辽市引进人才登记表》,经当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人才强区工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认定后,由当地人社部门颁发《通辽市引进人才证书》。 第十五条 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才强区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当地编制、财政等部门和用人单位落实引进人才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建立引进人才绩效考评机制。每年由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人才强区工程”领导小组联合组织相关部门对当地引进人才进行考核,凡不参加考核或经考核确定不能履行约定职责的,不再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通辽市人民政府建立引才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人才引进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及个人,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人才强区工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认定后,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因特殊需要从市外聘请作顾问、咨询、指导服务的专家、学者,可参照执行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本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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