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人社发 ﹝2014﹞ 55号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 普遍调整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8元。 养老金低于650元的,可先调整到650元后再按本项进行调整。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调整不足45元的,按45元进行调整。 (二)倾斜调整 1、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一岁,养老金再增加5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退职人员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8元;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调整不足45元的,按照45元调整。倾斜调整可执行退休人员倾斜调整政策。 四、执行时间 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六、具体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财政厅 2014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