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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动态] 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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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0 17: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人社发 ﹝2014 55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14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312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 普遍调整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8元。
养老金低于650元的,可先调整到650元后再按本项进行调整。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调整不足45元的,按45元进行调整。
(二)倾斜调整
1、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止201312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一岁,养老金再增加5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退职人员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8元;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调整不足45元的,按照45元调整。倾斜调整可执行退休人员倾斜调整政策。
四、执行时间
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201411日起执行。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六、具体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财政厅
                        201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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